(2013)东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周某,无业。被告王某。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一般,生育女儿,王某甲。年龄:3岁半,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不务正业,不管孩子,在家闲一年不工作的情况下也很少接送孩子,另外家庭暴力情况极其严重。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后生育一女;姓名: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包括学费500)至孩子满18岁止。被告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8、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产生了一些矛盾,致其夫妻感情疏远。庭审中原告诉称其婚前财产有海尔电脑一台、冰箱一个、餐桌一套(4把椅子)、双人床一张;被告王某没有婚前财产。且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审理中,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上述事实的认定原告提交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育证明复印件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均记录在卷为凭,业经开庭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且二人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之间虽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之程度。今后,只要夫妻双方相互谅解、沟通,各自改正缺点与不足,妥善处理存在的矛盾,和好并非无望。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房义明陪审员 XX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