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谭拉林与刘别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拉林,刘别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谭拉林,男,生于1964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齐东村*组。被执行人刘别会,男,生于1960年6月5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营子头村14组437号。谭拉林与刘别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费10035.99元,诉讼费1734元。本案执行费为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30日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约定由刘别会于当日给付1923元并承担执行费77元,在2013年11月底前支付4846.99元,在2014年5月底前支付余款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的执行请求。若逾期不付,恢复全案执行。协议生效后,刘别会给付了1923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7元。余款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民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