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桑素芹诉张召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素芹,张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15号原告桑素芹,女,汉族,1958年2月28日生。被告张召,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桑素芹诉被告张召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桑素芹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