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姜宗格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宗格,滨州市科瑞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云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姜宗格,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滨州市科瑞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王海一村。被执行人:张云先,男,195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滨州市科瑞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云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姜宗格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姜宗格如发现被执行人滨州市科瑞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云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