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美安、武汉友和岩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安,武汉友和岩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741号原告:周美安。委托代理人:陈会亮,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友和岩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一村13号5栋804号,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328号。法定代表人:汪宗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安与被告武汉友和岩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美安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美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曾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