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刑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罪犯赵青军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青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承刑执字第1090号罪犯赵青军,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青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青军在���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青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干警证明材料及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青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青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