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行字第8、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郑日精、郑日党、郑肇选、郑日思、郑肇兴金融借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郑日精,郑日党,郑肇选,郑日思,郑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8、9、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天明,行长。被执行人郑日精,男,1970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日党,男,1965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郑肇选,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日思,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肇兴,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田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2180号、(2013)大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郑日精、郑日党、郑肇选、郑日思、郑肇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日精、郑日党、郑肇选、郑日思、郑肇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日精、郑日党、郑肇选、郑日思、郑肇兴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9881.42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郑祥烽代理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