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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执裁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郑美华与于瑞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美华,于瑞琨,郑金书,薛淑芳,侯成胜,侯方旭,侯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黄执裁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郑美华,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已死亡。被执行人于瑞琨,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郑金书,男,193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薛淑芳,女,194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侯成胜,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侯方旭,女,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人侯方辉,女,1996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08)黄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郑美华与被执行人于瑞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第三人郑金书、薛淑芳、侯成胜、侯方旭、侯方辉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五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死亡注销证明、户口本及证明。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郑美华于2010年2月3日因溺水死亡,其与于瑞琨(2008)黄执字第1922号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美华已死亡,其父亲郑金书、母亲薛淑芳、丈夫侯成胜、大女儿侯方旭、二女儿侯方辉请求法院变更该五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其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郑金书、薛淑芳、侯成胜、侯方旭、侯方辉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怀贞人民陪审员  杨秀敏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莹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