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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行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凯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行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黄岛区灵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华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德秀。被执行人:青岛凯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青岛临港产业加工区。法定代表人:连之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凯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2013)黄行审字15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成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行审字15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兆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