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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0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海林与杨增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林,杨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077-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林。被执行人杨增荣(曾用名杨增容)。张海林诉杨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3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增荣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杨增荣已履行义务完毕,上述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增荣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