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焕玲与梁建刚、关会丽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玲,梁建刚,关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43号原告王焕玲。委托代理人赵蕾,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建刚。被告关会丽。本院受理原告王焕玲诉被告梁建刚、关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关会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况且本案涉及不动产抵押问题,因不动产争议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居住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本案被告梁建刚、关会丽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中原区,故该案应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关会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湲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