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商外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城东纸箱厂、严建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上虞市城东纸箱厂,严建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外初字第103号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水兔。委托代理人:魏立业、杨光梅。被告:上虞市城东纸箱厂。负责人:赵利萍。被告:严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城东纸箱厂、严建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 青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绍商外初字第103号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南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6252039-5。法定代表人:尹水兔,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立业、杨光梅,绍兴县越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虞市城东纸箱厂,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章岙村,组织机构代码785656033。负责人:赵利萍。被告:严建龙,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外严村。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绍商外初字第103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已执行。现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虞市城东纸箱厂、严建龙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虞市城东纸箱厂、严建龙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屠国均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