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魏某某,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马某某,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被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