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汉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润德诉被告徐丽霞、第三人吴开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润德,徐丽霞,吴开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郭润德,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18日,汉台区人。被告徐丽霞,女,汉台区人。第三人吴开林,男,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润德诉被告徐丽霞、第三人吴开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润德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润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郭润德由原告持票据退费。审判员 王耀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之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