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杜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64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1953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女,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4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某某给付案件款5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杜某某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42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化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