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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肇素丽与被告沈阳华美畜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素丽,沈阳华美畜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肇素丽委托代理人齐永森,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华美畜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兴农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肇素丽与被告沈阳华美畜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肇素丽负担。审 判 长  陈雪松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议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