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晏某红与晏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红,晏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249号原告晏某红,女。被告晏某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红与被告晏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红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晏某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晏某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红撤回对被告晏某华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晏某红承担。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