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7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任×与胡×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胡×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662号原告任×,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被告胡×1,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原告任×(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胡×1(以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认识,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就于2007年9月20日仓促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8年9月5日生育一子x2。孩子一直随我生活,直至三岁,但被告也一直与我关系不好,后分开居住。2012年底,我与被告的父母产生矛盾,离开朝阳,一直在石景山居住至今。期间,我多次要求探视孩子,遭到被告的无理由拒绝。2013年9月,我与被告商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但由于我户口本有些瑕疵,未能如期办理。后我将户口改正后,要求被告一起办理离婚,但被告拖延办理。我认为,婚生子胡x2年龄尚幼,随我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胡x2由我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子胡x2由我负责抚育,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至胡x2年满18周岁,我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孩子自满月后就由我父母负责照看,只是偶尔去姥姥家住。原告是因为与我父亲发生矛盾从家里搬出去的,但之前就提出要和我离婚。原告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原告确实在家照看了孩子,但孩子的生活开支都是我和我父亲负担的。孩子每月的开销最少2000元。我同意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京NY**的小轿车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于2008年9月5日生育一子胡x2。原告以夫妻感情一般、与被告父母发生矛盾、被告协议离婚反悔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胡x2,原告称其每月工资2000元左右,可以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抚养孩子,其要求每月探视两次。被告称孩子自小在其父母家生活,由其抚养更为适宜,要求原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如果法院判决原告抚养孩子,其要求每月探视一次。另,被告提交诊断证明书一份,上载“勃起功能障碍”,证明以其身体状况以后可能不能要孩子了。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原告不予认可。审理中,原告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其母为其购买车牌号京NY**的小轿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要求归其所有,被告表示同意。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行驶证、诊断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产生分歧,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因双方婚生子年纪尚幼,且与被告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从方便照顾,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考虑,由被告抚育为宜。离婚后一方抚育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抚养费,本院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予以酌定。另,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院结合胡x2现在就学的阶段及原、被告实际生活情况,从有利于保持未成年人生活稳定性及保障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认为由原告每月从被告处将胡x2接走探望两次为宜。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告主张车牌号京NY**的小轿车归其所有,被告同意,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任×与被告胡×1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胡x2由被告胡×1负责抚育,原告任×自本判决生效起每月二十日前给付胡x2抚养费六百元,至胡x2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车牌号为京NY**的小轿车归原告任×所有;四、原告任×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可于每月的第一个和第三个周六下午四点将胡x2从被告胡×1处接走单独探望,并于于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日下午四点将胡x2送回被告胡×1处,被告胡×1对原告任×的上述探望应当予以协助;五、驳回原告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任×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