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张瑞娟诉闫巨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分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娟,闫巨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张瑞娟,女,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现系西安市华昌工贸公司员工。被告闫巨锋,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任陕西美儿滋乳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兴秦商住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娟诉被告闫巨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娟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后500元由原告张瑞娟承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马俊哲代理审判员 乔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