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苏宝廷。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张朝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