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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知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知初字第739号原告: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良。委托代理人:周建中。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峥。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峥。原告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网公司)诉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新同花顺公司)、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新软件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棉独任审理,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新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核新同花顺公司、核新软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新网公司诉称:中国新闻网“www.chinanews.com”是中国新闻社旗下网站,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权从事互联网新闻登载及相关信息服务业务。2007年10月18日,中国新闻社授权原告负责中国新闻网的经营和销售业务。中国新闻社与采编人员在《授权书》中约定,采编人员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接受工作任务或委托完成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该作品由中国新闻社享有著作权,采编人员享有署名权。中国新闻社将协议签署前及签署后其公开发表于中新网的所有文字和图片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2013年4月3日16点31分,原告将采编人员欧阳开宇的一篇名为《中国谨慎应对H7N9禽流感疫情感染源仍待解》的文章发表于中新网;并有明确“法律声明”:“凡带有‘中新社’和‘中新网’电头的所有文字、加盖‘cnsphoto’及‘中新网图’的图片稿件、来源为“中国新闻网”的视频,版权均属中新社和中新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视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13年4月3日17点50分,两被告未经任何授权,在其共同经营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上刊载了涉案文章。经原告申请,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于2013年6月5日对两被告刊载涉案文章的事实进行了公证保全。原告认为:中国新闻社有着悠久历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中国新闻社旗下的中新网所刊载的文章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以及广泛的受众群体。两被告无新闻采编权,明知涉案文章来源于中新网,却无视中新网的法律声明,在未经任何授权,亦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刊载涉案文章,推广业务,从中牟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同时,同花顺金融服务网刊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时间长达数年,数量巨大;核新同花顺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网站受众面广,信息传播范围大,侵权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此前已就被告的非法转载行为提起了诉讼,法院已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继续实施非法转载行为,应当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http://www.10jqka.com.cn(同花顺金融服务网)网站上删除文章《中国谨慎应对H7N9禽流感疫情感染源仍待解》;2、两被告在中新网、人民网、新华网、http://www.10jqka.com.cn(同花顺金融服务网)网站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4、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未起诉支付的合理费用1800元(包括公证费用30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核新同花顺公司、核新软件公司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中新网公司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中国新闻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中国新闻社系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2、关于批准“中国新闻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函、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关于同意原告运营中国新闻网从事互联网新闻业务的函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证明:中国新闻社旗下中国新闻网有权从事互联网新闻登载及相关信息服务业务。3、中国新闻社出具的授权书。证明:中国新闻社授权原告负责图文资讯的网络经营、销售业务。4、中国新闻社关于中新网作品署名方式的说明、中国新闻网版权声明。证明:涉案文章未经授权,不得以转载等方式进行使用。5、记者编辑的授权书。6、合作协议。证据5、6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7、(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2631号公证书、原告文章与侵权文章对照表。证明:被告刊载涉案文章侵犯了原告著作权。8、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9、(2012)杭滨知初字第1999号、(2013)浙杭知终字第26号判决书。证明:两被告曾被生效判决确认侵权。被告核新同花顺公司、核新软件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核新同花顺公司、核新软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当庭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中国新闻网(chinanews.com.cn;chinanews.com)由中国新闻社主办,备案许可证号:京I**备05004340号-1;其有权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012006009。2001年4月30日,中国新闻社与北京中新网讯商务网络有限公司(2007年9月7日更名为中新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国新闻社将协议签署之前和签署之后公开发表在中国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和图片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北京中新网讯商务网络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007年10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局同意中新网公司运营“中国新闻网”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2007年10月18日,中国新闻社出具《授权书》一份,授权中新网公司全权负责其图文资讯网络经营销售业务。中国新闻社与采编人员欧阳开宇签订有《授权书》一份,约定欧阳开宇作为中国新闻社的采编人员,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接受中国新闻社工作任务或委托完成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该作品由中国新闻社享有著作权,欧阳开宇享有署名权。2013年4月3日16点31分,中国新闻网刊登了《中国谨慎应对H7N9禽流感疫情感染源仍待解》一文,文章标注电头“中新网北京4月3日电(记者欧阳开宇)”。中国新闻网在其网站上有法律声明:凡带“中新社”和“中新网”电头的所有文字、加盖“cnsphoto”及“中新网图”的图片稿件、来源为“中国新闻网”的视频,版权均属中新社和中新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13年6月5日,经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检查公证处计算机与打印机的连接状况及网络连接状况一切正常后,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月芳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在百度(www.baidu.com)首页地址栏上直接输入“http://field.10jqka.com.cn/20130403/c533830127.shtml”,进入相应页面,显示“同花顺金融服务网”(www.10jqka.com.cn)将《中国谨慎应对H7N9禽流感疫情感染源仍待解》一文进行转载,上传时间显示2013年4月3日17点50分,并标注了作者欧阳开宇。公证处另对60余篇文章进行了证据保全。2013年6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就操作过程出具了(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2631号公证书。经庭审比对,同花顺金融服务网”(www.10jqka.com.cn)刊载的文章与中新网公司主张权利的文章内容一致,全文共计847字。另查明,2013年2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杭滨知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认定同花顺金融服务网”(www.10jqka.com.cn)系核新同花顺公司、核新软件公司共同实际经营的事实。2013年5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杭知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又查明,中新网公司为包括本案所涉文章在内的10篇文章诉讼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以及为(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2631号公证书所涉公证行为支付公证费3000元。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涉案文章的署名、中国新闻社与作者签订的《授权书》以及中国新闻社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可以证明涉案文章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由原告所有,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共同经营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www.10jqka.com.cn)上转载涉案作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两被告对所转载的文章内容未作任何更改,转载时亦注明了作者姓名,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需要公开消除影响的实际损害,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两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字数、市场知名度、发表时间、侵权情节、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并参照文字作品稿酬标准予以酌情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在“同花顺金融服务网”(www.10jqka.com.cn)上删除文章《中国谨慎应对H7N9禽流感疫情感染源仍待解》;二、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9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元。原告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8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贰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乐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