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305号

陈某与邬逸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瑜涛,邬逸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陈瑜涛。

法定代理人:余霞君。

被告:邬逸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瑜涛诉被告邬逸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瑜涛于2013年10月30日明确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小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虞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