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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刑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吴刑二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湖吴检刑诉(2013)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庞某驾驶浙e×××××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本市吴兴区埭溪镇埭芳线车门头路段,被告人庞某在超越前方同向被害人方某驾驶的浙e×××××普通二轮摩托车时,因未确保安全超车,导致两车刮擦,致使被害人方某驾驶的浙e×××××普通二轮车与路边电线杆相撞,造成被害人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州市吴兴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庞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庞某驾车离开现场,后又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庞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已按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9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扣押、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葛某、胡某、林某某、潘某某、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湖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庞××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庞某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文人民陪审员  陆雪英人民陪审员  姚心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琼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