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潘志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嘉兴市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伟。申请人嘉兴市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特征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具,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号码为40200051/20664759,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中盛实业有限公司,帐号:2010000********,付款行为龙游联社营业部,行号402341400014,收款人为唐山市丰润区金航钢铁有限公司,账号:132061100018000646126,经背书后由申请人嘉兴市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持有)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嘉兴市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间以该承兑汇票已找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煜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