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6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宏盛与被告南京市永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盛,南京永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6259号原告王宏盛,男,汉族,1949年2月5日生。被告南京永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雨花区春江新城新河苑7幢3单元909室。法定代表人薛永明,总经理。原告王宏盛诉被告南京永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被告于2013年6月22日签订了《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市人和街23号303室房屋由被告包工和包部分材料进行施工,并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人民调解或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投诉等方式解决,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且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故纠纷发生时,原告可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宏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佳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