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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仲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仲保字第2号申请人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经发五路26路。法定代表人周鑫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波,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31号。申请人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锡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交(2013)锡仲保字第1311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申请人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700000元现金及其所有的位于无锡市XXXX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锡新国用XXXX号)、XXXX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锡新国用XXXX号)、XXXX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锡新国用XXXX号)、XXXX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锡新国用XXXX号)、XXXX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锡新国用XXXX号)、XXXX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锡新国用XXXX号)的六套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汾西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依法查封申请人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无锡市XXXX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锡新国用XXXX号)、XXXX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锡新国用XXXX号)、XXXX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锡新国用XXXX号)、XXXX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锡新国用XXXX号)、XXXX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锡新国用XXXX号)、XXXX房屋(所有权证:锡房权证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锡新国用XXXX号)共计六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文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雅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