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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建良与郭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303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杨书民审判员  张三提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