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建良与郭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303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杨书民审判员 张三提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