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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邵茂东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茂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47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茂东。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茂东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甬宁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邵茂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卫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茂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邵茂东自2006年6月起担任中国共产党宁海县前童镇党委委员,2007年7月起兼任宁海县前童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自2008年起分管宁海前童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日常工作。被告人邵茂东在担任前童镇党委委员、宁海县前童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实施了以下行为:2009年初,宁海县前童镇人民政府以下属宁海前童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着手建设前童民俗博物馆布展工程。时任前童镇党委委员、宁海县前童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的被告人邵茂东主管该项目建设工作。敖某(另案处理)挂靠上海达文西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文西公司)为该项目提供前期策划及设计。为能承建该项目,并希望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关照,敖某向被告人邵茂东许诺给其项目款5%的回扣,被告人邵茂东予以默认。为确保敖某挂靠的达文西公司能顺利中标,该项目以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并由敖某找两家公司陪标。最终,达文西公司于2009年6月中标该项目。2010年5月,敖某通过上述同样的邀请招标形式中标承建被告人邵茂东主管的宁海前童古亭抬阁陈列馆、群峰簪笏古镇艺术沙龙工程。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敖某依照约定,根据项目款划拨金额,分4次送给被告人邵茂东共计人民币11.7万元,被告人邵茂东均予以收受。案发后,被告人邵茂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且已退清赃款。原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邵茂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被告人邵茂东犯罪所得人民币11.7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茂东上诉称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茂东犯受贿罪的事实,有证人敖某、许某、洪某、关某、尤某、王某、杨某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会议纪要、设计协议、策划协议、陈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记账凭证、银行交易凭证、被告人邵茂东的立功材料、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中国共产党宁海县委干部任免通知、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宁波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邵茂东亦有供述在案,所供能与上述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茂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邵茂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综合以上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原判根据上诉人邵茂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刑罚量刑适当,故上诉人邵茂东提出原判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成审 判 员  王荷春审 判 员  陆建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