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昂某诉被告李某军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804号原告:昂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昂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军离婚一案中,原告昂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昂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