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陈某甲申请执行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4日审结,本院(2012)李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110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标的内容发生冲突,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群生审判员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英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