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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46-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46-85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雯雯,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徐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11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