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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周某,男,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辉,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女,1987年8月31日生,汉族。原告周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周某、顾某于2011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两年,2013年2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31日举行婚礼。同年4月2日,顾某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联系,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与顾某离婚。被告顾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周某、顾某于2011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两年,2013年2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31日举行婚礼。同年4月2日,顾某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联系。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顾某之母张某到庭陈述,目前无顾某的消息,因顾某与周某结婚时间短暂尚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如本院判决双方离婚其表示理解。同时张某希望代管顾某的婚前财产,周某亦主动要求由顾某父母代管顾某的财产。在本院主持下,周某通过母亲陈尊兰向张某转交了顾某的两床棉被、10万元存折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储蓄一本通,账号为×××5019,开户日期为2013年2月21日)和一些生活用品。双方家人均表示希望通过平和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上述事实由周某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家人到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顾某与周某婚后即离家出走,一直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周某要求与顾某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道强人民陪审员  张艳梅人民陪审员  赵晓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