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少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泉、李凤兰、陈俊利、张宁、张兴辉诉被告张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泉,李凤兰,陈俊利,张宁,张兴辉,张振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少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张宝泉,男,汉族,1946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张东振之父)。原告李凤兰,女,汉族,1953年生,住山东省县(张东振之母)。原告陈俊利,女,汉族,1975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张东振之妻)。原告张宁,女,汉族,2000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张东振之女)。原告张兴辉,男,汉族,2007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张东振之子)。被告张振生,男,汉族,1963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32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振生价值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学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