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法执裁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芦新勇申请执行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许法执裁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芦新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中先,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冰,男,汉族。被执行人:牛立志,男,汉族。被执行人:冯萍,女,汉族。本院依据申请人芦新勇的申请,于2013年2月4日作出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立二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2013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13)许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梁冰、牛立志、冯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白沙外租仓库存放的柴机油CH-415W∕40(15208桶);CI-415W∕40(10475桶);CF-415W∕40(7000桶);共计32683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吕军尚助理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崇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