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常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土良与浙江衢州九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土良,浙江衢州九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张土良,农民。委托代理人:琚水华。被告:浙江衢州九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云敏。职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土良与被告浙江衢州九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发现被告主体错误,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土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6元已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张土良负担。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