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绍民终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程峰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王某,程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程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于2013年6月26日通过银行汇款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