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高绪山与杜运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绪山,杜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高绪山,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杜运刚,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绪山与被执行人杜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金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