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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号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娜娜与田二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娜张某某,田二林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号第01866号原告张娜娜张某某,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道办事处粉刘村第*组。委托代理人程秀英,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田二林田某某,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道办事处念杨村双*组。原告张娜娜张某某与被告田二林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孟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娜娜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程秀英及被告田二林田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娜娜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2006年11月19日生男孩田智卓田某甲,2008年2月26日补领结婚证。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性格差异,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打架,致夫妻关系逐渐激化,其多次劝说被告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田二林田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6年11月19日后生男孩田智卓田某甲,2008年2月26日补领结婚证。婚后双方关系一直很好,被告一直在新疆打工,每年年底回家。2012年5月被告从新疆回来后,双方因经济纠纷吵闹。其认为夫妻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后被告一直在新疆打工。2006年11月19生生男孩田智卓田某甲,2008年2月26日补领结婚证书。原、被告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架,后原告离家外出。2013年9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男孩田智卓田某甲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产生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发生争执后应当加强沟通,积极消除彼此隔阂,但双方对此均未引起足够重视。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本案中双方虽有一定矛盾,但该矛盾尚未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关心对方,增强夫妻感情,努力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及利于子女的学习和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娜娜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娜娜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