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2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02917晖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良金,王彪,王晖,上官玉章,长沙芙蓉电器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2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良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杰军,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彪,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晖,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钟琼武,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漫,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官玉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钟琼武,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漫,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芙蓉电器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达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琼武,湖南琼武律师��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蓉,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良金因与被上诉人王彪、王晖、上官玉章、长沙芙蓉电器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良金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良金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良金撤回上诉,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67772元,因当事人撤回上诉减半收取33886元,由上诉人胡良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江审判员 卢 苇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 毅附相关��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