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风春葛秀林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春,葛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258号申请人:张风春,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葛秀林,男,1948年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张风春与被执行人葛秀林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9)乐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葛秀林未按民调解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张风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1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采取积极执行措施结清124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乐民初字19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文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