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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少游与吴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游,吴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383号原告:陈少游,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0116。诉讼代理人:何枢,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燕,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29。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游与被告吴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被告已将相关货款结清,双方再无纠纷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淑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