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振宽与陈振雨、王金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宽,陈振雨,王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韩振宽。被执行人陈振雨。被执行人王金凤。系陈振雨之妻。原告韩振宽诉被告陈振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振雨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韩振宽租金41400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陈振雨承担。但至今被告陈振雨仍未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振宽于2013年6月13日书面申请追加陈振雨之妻王金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王金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王金凤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韩振宽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