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186号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泽洲、胡泽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泽洲,胡泽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1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仅生。委托代理人:韩宇玲。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胡泽洲。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胡泽斌。胡泽洲、胡泽斌的委托代理人:黎裕光。胡泽洲、胡泽斌的委托代理人:梁勇军。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泽洲、胡泽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1)江民一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宇玲,被上诉人胡泽洲、胡泽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黎裕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1)江民一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4元(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农虹菲代理审判员 黄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春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