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郑慧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慧平,田富生,丁香菊,田郑阳,蒋建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郑慧平,农民。申请执行人田富生,农民。申请执行人丁香菊,农民。申请执行人田郑阳,农民。被执行人蒋建修,农民。本院于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菏牡民初字第1099-1号查封车辆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建修所有的鲁R×××××号三轮汽车一辆。现因该车辆的实际价值在支付停车费、评估费后无剩余可能,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对该车辆进行评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建修所有的鲁RAG6**号三轮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