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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湾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加强诉被告四川德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湾民初字第714号原告:罗加强。委托代理人,张建清,乐山市沙湾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德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湾区王田路。法定代表人:宋德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加强诉被告四川德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加强以被告现已更名为四川德胜钒钛集团有限公司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加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加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加强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刘小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禹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