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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礼元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陈卫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礼元,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陈卫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陶礼元,男,194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家静,经理。被告:陈卫平,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陶礼元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陈卫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礼元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陈卫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礼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阿晶审 判 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