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礼元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陈卫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礼元,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陈卫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陶礼元,男,194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家静,经理。被告:陈卫平,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陶礼元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陈卫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礼元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陈卫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礼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阿晶审 判 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