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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力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康来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力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康来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519号原告深圳市富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花园办公楼**21A、B、E。法定代表人马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承艺,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文峰,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州康来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永兴东路**。法定代表人占新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康来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给予一个月的和解期限,原告现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15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457.5元。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