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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行政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958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美的总部大楼****。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银谷大厦**iv>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周亚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万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第204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侯占恒代理审判员  董 伟人民陪审员  仝连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