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包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某,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527号申请执行人包某,男,汉族,2006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柴某,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包某与被执行人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柴某自2013年1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包某抚养费1200元,至申请执行人包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柴某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人民币10900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赫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