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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执委字第0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陈鸿璋与黄梁清、陈林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璋,黄梁清,陈林进,黄山华海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委字第00017-2号申请人陈鸿璋,男,汉族,住台湾台北县三重市。被执行人黄梁清,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林进,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第三人黄山华海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陈鸿璋与黄梁清、陈林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梁清、陈林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黄山华海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为两被执行人出资所设,且两被执行人享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黄山华海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永  来审判员 汪  红  升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红升(代) 来自